| 昨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大审判庭对“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过长达12个多小时的庭审,安康市中院二审认定上诉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康市中院维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周正龙诈骗所得人民币20000元,返还陕西省林业厅,军用子弹93发,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对周正龙犯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一审判决。
安康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周正龙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的量刑是适当的。但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能够如实交代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予采纳。最后,安康市中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